问: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隶属于某集团公司。今年,总公司为扶持集团下属的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经营业务,要求我公司无偿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负担全部借款利息。请问,这部分无偿转借出去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你公司无偿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实际款项已经借出,由此产生的银行借款利息与你公司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即该笔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没有给你公司带来任何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你公司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是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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