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
  注意以下几点:
  1.本项经营活动包括所有经营活动,其中经营性租赁除外;
  2.本项目不包括随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一起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本项目应包括收回前期的货款和本期预收的货款;
  4.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当期销售货款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用如下公式计算得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入+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帐款+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当期的预收帐款-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
  2.收到的租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
  3.收到的增值税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 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企业除增值税税款退回外,还有其他的税费返还,如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这些返还的税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中反映。
  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当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的前期购买商品的应付款以及为购买商品而预付的现金等。
  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同时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在“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中反映。如果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其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则仍在本项目中反映。
  企业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帐款+当期支付前期的应付票据+当期预付的帐款-当期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6.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企业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租金按当期实际支付的款项反映。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如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金等。
  8.支付的增值税款
  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付帐款”和“应付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投资活动支付的增值税应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9.支付的所得税款
  本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实际支付的所得税。
  10.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本项目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于当期实际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款。包括本期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税金和当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金以及预付的税金。
  对有关投资项目发生的税金支出,不应列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在有关投资项目中列示。如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在“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1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除上述主要项目外,企业还有一些项目,如管理费用等现金支出,可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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