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2)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