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税法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有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