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我国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终不得超过5年。
【案例】深圳某电子公司1991年创办,10年内盈亏情况是:1991年到1995年5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30万元;1999、1999年两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2000、2001年两个年度各盈利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1984年至1986年3个年度的亏损30万元,可从1989年实现盈利的30万元弥补;1994年、1995年两个年度共亏损20万元,分别从1999年、2000年两个年度实现的盈利20万元中弥补;至于1997、1998两个年度的亏损可分别延续至2002年、2003年弥补。
依照本规定,往往形成长期年年没完没了的亏损弥补,换句话说可能长期不缴所得税。一旦预计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缴税时,就可采取收买小型亏损企业的办法,冲减盈利,以减少缴纳所得税,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案例】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某文化体育公司是经营体育用品的合资企业,始创于1995年,1996年-1997年度出现亏损,1998年开始盈利,1998-1999年度共获利130多万元,2000年起开始执行减半征收的得税。
为了逃避所得税,该企业1999年又报经批准成立了一实业有限公司,除经营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经营项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与该文化体育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同时从该文化体育公司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元,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7月正式开业运营,7-12月份创产值达335.6万元,销售收入为178.6万元,获利润31.46万元,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同时原有的企业1-8月份虽有产值和销售收入,但无利润,9-12月份停止生产,全年无利润,不征所得税,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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