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按15%、18%、27%和33%计征,这就使等量的所得额因企业的情况不同其负担的税额也不同。某些企业设法联营、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一般常见的方式有:
①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②频繁改变经营方式。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一年数次倒换营业执照,从中谋取私利。如千方百计地挂靠某企业,使小集体变成大集体,老企业变成新企业,换上新名字,挂上新牌子,钻免税的空子。
③改变经营地点和间歇经营。频繁变更经营地点,在税务机关管辖地段之间的结合部,即所谓的“中英街”、“金三角”跳来跳去,乘税务管理之虚。一些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为逃避检查,利用税务稽查的规律性间歇经营,一遇检查就停业。这种方式严格来说属于逃税,所冒风险较大,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只是为了少缴税而变更经营地点,利用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增加自己的所得,国家政策是允许的。
④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福利分厂等),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国家对新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有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经营,减少本厂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也有的采纳相反的手法,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较松,进行随机应变式的避税。也有的企业利用改组的机会,改变经营形式和名称,变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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