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企业计划在对华投资或者从中国对外支付时利用或者已经在过去的架构安排中利用了税收协定的优惠规定,我们建议针对新的一般反避税条款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正在计划中的交易或者投资,我们建议需要考虑新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明确其商业安排并准备相应的资料,以证明其通过在某国的一个中间公司对华投资或交易而不是直接对华投资或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例如,对于计划通过一家香港公司来借款从而减少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香港公司在香港确实有业务或者有相关人员 (即使该人员是在其关联公司内) 在香港从事与支付利息的企业有关的经营活动或管理职能,则该交易安排可能会被认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对于已经利用税收协定进行交易安排的企业而言,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根据新的一般反避税条款,通过复核利用税收协定所进行的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以及对此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支持,以评估该安排所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以及考虑可以采取一些步骤,以使得交易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且准备可以提供证明的相关材料。如果一家外国企业适用包括FAS109 及FIN48 在内的美国财务报告准则,以上我们所建议的风险评估则非常必要。其他的上市外国公司也需要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必要的时候提取税务负债或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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