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性。纳税检查报告的全部内容,包括检查过程的记载,处理意见的陈述,都必须体现国家的税收法制和法规,也就是说,税收法制和法规的精神,要贯穿于文章始末,体现于字里行间。国家税收法制、法规,既是检查纳税人情况的标准,又是撰稿人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是税收法制、法规的具体化。
(2)请示性。纳税检查报告只是税务机关的派员,在对纳税义务履行人的财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检查结论作出实事求是的记载,并提出处理意见。但这仅仅是派了人员向派出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未形成一级决定。派出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援引税法是否正确,对纳税人处以补税和罚税的意见是否适度,计税是否合理,都应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查、认定,并予批准才能有效;补税、罚税的具体处理意见,必须经领导签署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请示性是税务检查报告的一项重要特征。
(3)权威性。纳税检查报告一经税务主管机构认定和批准,便具有权威性。在纳税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诸如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酌情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等,一经领导机构批准,便应付诸实施,任何人无权更改和拒绝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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