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讲,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概念形式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它们都是基于产权分析的结论。对于所有者产权与债权人产权的不同“制度安排”,前文已经述及。问题在于:体现产权主体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所有者产权”或“所有者权益”,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所有者产权形成于投资者将财产“委托”给企业的过程。投资者这种委托行为的动机,无非是行使其作为产权主体所具有的追求自身利益*5化的自由权利。由于投资者对于其委托给企业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而企业作为一种法人也具有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法人财产权”,因此,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与受托人企业都必须遵守以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各种“游戏规则”。对受托企业而言,其所获受托财产就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本”。不需要像清偿负债那样予以偿还,是这种“资本”的基本特征,但却是一种“消极”的特征。
企业受托保管的财产(“资本”的存在形式)构成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内容。由于获利性是资产的本质特性,因而投资者借助于能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企业“组织”实现其利益*5化的目的,而企业及其经营者则通过其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使投资者的初衷得以“如愿以偿”,同时也使得资产的“获利性”本质特性得以体现。企业正是在这种促使资产获利的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
企业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创造利润的过程,同时也是其经营“资本”、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企业经营者作为受托人(群体),其履行的受托责任首先是一种“经营责任”。这种“经营责任”产生的动因主要有四:资产存在的“获利性”、委托者的利益*5化目标、企业本身的“性质”和企业家的“职业道德”。正因为存在这些动因,因而“经营责任”在企业中是以一种“积极”而不是“消极”的方式存在。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经营“资本”的产权归属,是从产权关系的角度对企业资产中除去债权人产权对应部分以外的那部分资产的产权认定。因此,同“债权人利益”一样,所有者权益并不是站在企业主体立场得出的概念结论。但在本文研究中,依然使用了“所有者权益”概念,以其代指作为企业“经营责任”的经营“资本”。主要理由是:使用所有者权益概念已成习惯,以“资本”完全替之亦觉不妥,暂无合意术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认为,“业主权益”的主要特征是:(1)“它可以因业主用资产作为投资而增加,而业主又不时地可以从该个体得到派给的资产”(6);(2)企业分派给业主的款项,其数额取决于业主权益的法定限额;(3)业主权益必然受到“企业经营以及波及企业的其他事项和情况的影响”。基于学者们对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别,因而其关于所有者权益特征的结论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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