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模式是: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在这一改革中,对企业将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越是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税后留归企业安排使用的财力越大。具体方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把现行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四个税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生产、消费和缓解价格矛盾的作用,在产品税、增值税中,对一些产品的税率适当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对一部分由于价格等原因利润率较高的产品,适当调高税率;对那些同人民生活有直接关系的轻纺工业产品,一般不调高税率;对微利产品以及煤炭等少数亏损产品,则适当调低税率。调整的结果,提高税率的有70个项目,降低税率的有60个项目。
2、对采掘企业,凡矿体质量好,开采条件优越,利润率较高的,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根据目前情况,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开征,其他矿产品暂缓开征。
3、开征和恢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以利于合理、节约地使用房产、土地,适当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考虑到目前开征这几种税,工作量较大,拟保留税种,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行一段以后,再进一步做好工作,逐步开征。
4、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企业在交纳上述几种税以后所得的利润,按照规定征收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其中,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国营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平均税负,同原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平均税负相比,降低了3——5%。
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余利,超过改革前企业合理留利的,再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调节税的税率,拟本着保持企业原来合理留利的精神,以1983年为基数,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节约,给企业留有后劲,对其利润增长部分,实行减征调节税的办法。减征的比例为70%,按定比计算,7年不变。这样,企业多增收即可多得好处。鉴于征收调节税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随着价格的调整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调节税将会起很大变化,不宜作为一个正式的税收条例,所以,制定了一个征收办法。
6、对小型国营企业的利润,在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后,一般可以留给企业支配使用,只对留利过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小型国营企业可以承包或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为了使更多的小型企业能够逐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适当放宽了小型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
7、对于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对少数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执行到规定的期限为止,到期后即实行统一的利改税办法。
8、工商税制的改革,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以外,也适用于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9、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仍照原来的税收法规执行。
从上述方案可以看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比*9步改革前进了一大步。同时,从税收制度建设来说,也是我国工商税制的一次全面改革。在拟订的11个税种中,营业税、盐税都是50年代行之有效的老税种,过去简化税制时被先后并入工商税,现在分解出来,恢复原来的税种,这是必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也是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将一部分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而新设置的税种。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是根据利改税的要求而新设置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外,都属于恢复开征的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上述各个税种可以在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里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体现有关的经济政策,有利于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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