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在进行经济调整工作的同时,着手研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在税制改革方面,确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税款,税后余利由企业自行支配。1981年,在总结若干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同时,财政部先后在湖北、广西、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扩大试点工作。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根据这个精神,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9步改革。
利改税的*9步改革,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把企业过去上交的利润大部分改为用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国家。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企业的合理留利外,采取递增包干、定额包干、固定比例和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财税部门积极努力,一年多来,这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践证明,利改税的*9步改革,比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办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的大部分利润用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上交,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固定下来,对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起了良好的作用。
二是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比上年增加利润42亿元,按利改税*9步改革执行的结果,国家所得占61.8%,企业所得占38.2%(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这就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三是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当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加27亿元,增长28.2%。
但是,在利改税的*9步改革中,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主要是尚未做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进一步解决。今年5月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赵紫阳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关于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国务院责成财政部着手进行调查测算和制定方案等项准备工作。财政部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查和测算,先后提出若干个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反复进行分析比较,研究论证,并听取了各地区、各部门、许多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后,进一步加快了这项改革的准备工作。6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对改革方案再一次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制订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条例(草案)。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了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正在集中力量,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在今年10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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