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6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零。因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某公司在甲、乙、丙三地拥有三家分公司,其中丙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这三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由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甲、乙、丙三家分公司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现金流入,所以该公司将这三家分公司确定为三个资产组。2006年12月1日,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资产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能够按照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甲分公司的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乙、丙分公司和总部资产的使用寿命为20年。减值测试时,甲、乙、丙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其中合并商誉为150万元)。该分公司计算得出甲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190万元,乙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560万元,丙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00万元。
对以上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应按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将总部资产分配至各资产组。由于资产组的使用寿命不同,不能直接按其账面价值分配总部资产,而应根据各资产组的使用寿命对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各资产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来分配总部资产。
乙和丙资产组的使用寿命是甲资产组使用寿命的两倍,则分配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1000+2×1500+2×2000)。这样,可计算出总部资产分配各资产组的数额和分配后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其次,对比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预计可收回金额,进行资产组减值测试,具体见表1所示。
最后,将各资产组的减值额在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之间进行分配。乙资产组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为137.05万元(502.5x562.5÷2062.5),分配给乙资产组本身的数额为365.45万元(502.5x1500÷2062.5);而丙资产组中的资产减值额先冲减商誉150万元,余下的分配给总部和丙资产组。
分配给总部的资产减值为163.64万元(600x750÷2750),分配给丙资产组本身的数额为436.36万元(600x2000÷2750)。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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