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无形资产没到10年就已被替代或淘汰,对于未摊销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25 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备案。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按25 号公告做出专项申报方可税前扣除。
软件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资产之一,是否可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税务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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