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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