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法规者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执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并且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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