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细则第五条*9款所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即锅炉公司既提供销售产品又提供运输业务的,是针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样的,空调代理商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业务的,属同一项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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