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
贵公司提到的“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税务部门)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性款项,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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