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等情形。
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配股条件: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解释】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恢复上市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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