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