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票按票面注明税额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一般纳税人接受营改增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提示3】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提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9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教材未收录)
【提示5】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