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在经济法中有什么用?
  
  今天要为大家讲到的是买卖合同,很多人可能会纳闷,这是什么知识点呢?别着急,我们往下看。
  

  一、买卖合同是什么?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概念:诺成、有偿合同
  
  2.成立及效力(新增)
  
  事实合同①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②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合同未成立,凭预约合同可追究责任
  
  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交易: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解除
  
  主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例题解析1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
  
  D.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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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接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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