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指动产的交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就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动产交付的方式
动产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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