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优先权体现在股息领取优先权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
1.股息领取优先权:优先股有固定股息,并且在股票公司分派股息的时候,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的股东领取股息。
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在股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如果公司偿还债务之后有剩余资产,优先股可以享受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权。
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个概念,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的发行条件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主体要求、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以及不得发行优先股情形组成。
1.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3)上市公司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4)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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