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知识点繁多、复杂、细致且枯燥无味,同时考试题目也十分灵活。因此,对于考生来说,学习《经济法》中的高频考点是必不可少的。小编带来了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大家抓紧复习,争取拿下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之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

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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