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综合题的评分标准通常会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考察的内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只要能答到关键词就会有一定的分值,所以同学们一定不能空题。下面是关于经济法综合题的题目,大家可以自己试着做做看哦!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习题

2021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8%。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 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 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8%计算;

(2) 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计算;

(3) 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等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等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

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8%x4=32%)的除外。此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给与支持。

(2)王某、李某的等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的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给与支持。本题中,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为 24%,所以陈某可以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等辩(3)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本题中,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王某、李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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