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想要学习的知识点非常繁多。考生想要在平时多去积累,一个个的知识点积累也是有效的学习。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就是中级会计考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知识点。

民事诉讼

中级会计备考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提示],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两大特征。

(三)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协议或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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