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告一段落了,同学们可以稍微放松一下,耐心等待成绩的公布了,想要报考25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下面有一个9月9日第三批次经济法科目的真题回顾,同学们可以尝试做一下。
2023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乙公司仅需向甲公司打款180万元,到期后甲公司归还200万元即可。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打款18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原材料对乙公司设定抵押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甲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同时是丙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公司希望丙合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张某表示其他合伙人不会同意的。甲公司经过商议后,张某私自决定以丙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图书,赵某作为丁公司的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甲公司付款收货后发现收到的图书为盗版图书,经调查发现赵某与丁公司串谋购买盗版图书卖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返回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将自己的一批原材料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内企业,戊公司作为丙企业的代理人向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40万元的汇票,汇票到期后丙企业以戊公司无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调查后发现戊公司并无出票和承兑的代理权,甲公司请求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拒绝。
2024年7月16日,借款到期甲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无力偿还。乙公司拟行使抵押权,甲公司称抵押合同未登记抵押权无效,乙公司请求丙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合伙企业以其他合伙人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的股东钱某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章程规定其出资期限截止口期为2025年12月31日,乙公司问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钱某立即出资偿还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归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合计是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抵押权未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合伙企业以其他合伙人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主张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甲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乙公司请求钱某提前缴纳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归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合计是198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预扣利息后,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的本息金额=180×(1+10%)=198(万元)。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6)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