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是三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的区别分别是:1.标的物不同;2.占有的条件不同;3.性质不同;4.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5.优先效力不同。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其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这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但不包括不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其标的物范围最广,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动产以及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占有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其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事先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原因而发生的,与债权本身有法律上的牵连。

质权:质权的成立需要在设定时移转占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在此之前,担保物与债权没有占有的关系。

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

3.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和行使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质权和抵押权:都是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方式明确约定。

4.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需要依法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现留置权,如通知债务人、催告等。

质权和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行使权利,如拍卖、变卖担保物等。但抵押权的行使相对更为灵活,因为抵押物并不在债权人手中,而质权则因为质物在债权人手中而更容易控制。

5.优先效力不同

在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的,具有更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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