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职称名师班 免费试听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本题的票据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分公司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考题·多选题】(2003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例题·简答题】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人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还有人认为,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这些观点正确吗?
  『答案解析』上述观点都不正确。*9,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因而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第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没有调控职能的国务院的部委,就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第三,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考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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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8到达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6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9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6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9审案件;*6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

  【考题·多选题】(2013年)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题·多选题】(2007年)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管辖。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合同签订地法院
  D.合同履行地法院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险合同的诉讼管辖。根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题·判断题】(2008年)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地域管辖。根据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9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9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9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9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考题·判断题】(2000年)某公司为一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考题·多选题】(2006年)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根据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因此选项B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考题·判断题】(2013年)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监督程序。*6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题·多选题】(2008年)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拟选择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执行判决,同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执行判决,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不执行判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D.不执行判决,并向*6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考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选项A错误;(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错误。
  【考题·判断题】(2007年)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根据规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
   

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时效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
  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题·单选题】(2008年)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例题·判断题】1993年3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2013年4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2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2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
  B.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C.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D.自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甲的工艺品失而复得,所以甲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针对工艺品的损毁。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时起计算,即2012年8月2日。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例题·简答题】甲公民从某百货商场购买了一个高压锅后,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三年后,甲公民回国使用高压锅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他回忆当时购买高压锅时某百货商场并未声明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请问如果甲公民起诉,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解析】甲公民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百货商场并未声明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甲公民使用并发现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甲公民购买高压锅之日,即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超过20年,因此,甲公民仍有权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20年),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一定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一定期间为( )。
  A.最后6个月 B.最后9个月
  C.最后1年 D.最后2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多选题】201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期限1年。如A企业在201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
  A.2013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2013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
  C.2013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2013年6月5日A企业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选项D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而不是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例题·简答题】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于某年1月1日知道某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请求权。5月20日,该法定代理人因车祸死亡,直至8月31日才由有权机关为某公民指定新的代理人。已知某公民请求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请问诉讼时效期间于何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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