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还有更多经济法中有关于仲裁的考点内容,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仲栽法》: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2.不适用《仲栽法》: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人身关系);
2.行政争议(涉及不平等主体)。
三、仲裁协议相关内容
1.必备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效力
①排他性: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②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③效力争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法院作出裁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由法院裁定;
④隐瞒协议:
(1)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协议无效的除外;
(2)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四、仲裁裁决相关内容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决议时先听多数人后听首席仲裁员)
2.审解:开庭但不公开,申请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作出裁决;
3.和解:可和解,和解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可调解,协调书自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撤销裁决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不属于裁决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组织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仲裁的;
4.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