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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