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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重点)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终止的情形:
  ①接管延期届满;
  ②(能力恢复)
  ③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