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而是要找对学习技巧。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济法中关于合伙企业、抵押、要约和承诺相关的内容,大家可以对照着背诵。
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试要点
1.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合伙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抵押财产范围考试要点
1.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以违法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要约与承诺考试要点
1.邀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邀约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满未作出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点:信件载明的日期:邮件未载明日期,则为邮戳日期:电话传真到达起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