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汇票相关的内容就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有哪些汇票相关知识点?

一、汇票中关于背书的相关知识点

1.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质押背书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二、汇票中关于承兑的相关知识点

1.收到提示承兑起3日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字样必须记载: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若无日期则视为提示承兑后第3日。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汇票中关于保证的相关知识点

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2.被保证人未记载:则(已承兑的)承兑人或(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则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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