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两者具体还有哪些区别呢?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要约收购考试要点
1.触发条件:持股比例达到30%十继续增持股份。
2.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不同种股份可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支付方式:现金、证券。为终止上市地位或提出申请但未获得豁免而全面邀约的,必须现金支付。
4.收购期限:30日≤收购期限≤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承诺期内,邀约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邀约,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收购人义务: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形式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下除外)。
二、政府采购相关数据考试要点
1.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非现金形式。
2.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日起至少保存15年。
3.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缴纳形式同投标保证金(非现金)。
4.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金额≤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