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