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只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即可,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绝对不能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拥有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拥有随时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禁止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