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财政执法权限。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其他配套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限。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财政执法权限。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经法定程序,可以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处理、处分、处罚权。主要包括: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执法主体有权责令停止。
  ②停拨财政款项。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依程序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③违法行为公告权。财政执法主体可以公告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④荣誉称号撤销权。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