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1)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
  (2)依照权限和回避等规定组成检查组。
  (3)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1)按照规定的方法实施财政检查。
  (2)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1)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2)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9,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第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对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3)复核和补充调查。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决定之前的告知、陈述与听证。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制作和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公告及立卷归档。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时,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