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审计监督

  1.监督主体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2.监督职权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享有下列职权:
  一是有权直接今夏下列审计:(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二是在审计基础上,审计署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四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