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1.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最狭义的财政监督,仅指政府财政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设有财政监督的内设机构。
  2.财政监督职权
  (1)财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检查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经济运行各相关方面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要部分。
  (2)税务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日常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进行监督。
  (3)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评估、界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