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技术发明,还可以是商业标记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它虽然产生于人的大脑与物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但又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或物品,总表现为某种信息或创意,这种信息或创意是无形的,完全不同于有形的物质或物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发生对客体的实体占有控制、实体损耗的使用和实体形态的事实处分及实物交付的法律处分。因此,人们对智力活动成果的占有,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占有,而非实际的占有;与此相应,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也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它需要借助于有形物体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或者需要通过有形物体的实际功能来体会其内涵的智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无形的智力活动成果与有形的物质载体区别开来很重要。如技术发明属于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之中。但是专利权所保护的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体现在其中的技术发明。合法取得了专利产品的人,虽然可以使用相关的产品;但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却不得使用体现在其中的技术发明,或者说不得使用柑关的技术来仿造专利产品。
  2.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挑战。为了解决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城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因此而改变,一方面,国际公约缔结只是使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成为可能,而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仍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另一方面,共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仍然只是在有限的区域范围内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4.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有关权利仅仅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存在,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