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备知识: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