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