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1.程序: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首次开庭前提出,特殊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一般不公开。
  【注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6.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仲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