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