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承诺

  1.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
 
起点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长短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