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二)后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义务: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去向:
  ①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