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撤销权

  1.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10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2.可撤销的行为
  3.行使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