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抵押物登记

  1.要求: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使用地承包经营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